新政策

郑州低保户申请标准及申请条件,低保补助标准(二)

发布时间:2023-09-20 08:31:31

  三、城市低保范围及低保待遇

(一)凡是本市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市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2、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3、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4、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

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学生,仍视为家庭成员。

(二)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城市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经审批确认后,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补助。

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是指以下两类贫困家庭:一是家庭中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因患重病、因重度残疾、因未成年或年老体弱,没有能力对被赡养、抚(扶)养人提供物质上、生活上和精神上的照料;二是家庭中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因下落不明、失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原因无法与被赡养、抚(扶)养人保持联系。

对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经审批确认后,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补助。

(三)按照分类施保要求,对低保对象中的“孤老”、“孤儿”特殊对象,每人每月增发200元;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一级残疾人、在校大学生、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四)城市低保对象除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外,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其他专项救助。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已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应予取消:

1、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弄虚作假的。

2、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3、家庭成员自费(不含社会各界或亲戚朋友资助)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4、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5、从郑州市以外地区农村迁入郑州市,未满3年的。

6、有高额价值收藏、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平时穿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首饰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

8、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单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近一年内装修现有住宅的;拥有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的闲置住房的。

9、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0、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11、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半年内连续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12、按规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城市低保标准确定与调整

(一)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食品、衣被、水电、燃料、其他日用消费品等费用,并适当考虑居住、交通等费用确定。

城市低保标准应与当地居民消费性支出相衔接,原则上在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消费性支出30%至35%之间确定。

(二)郑州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城市低保家庭收入核实与计算

(一) 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及具体核算办法:

1、按规定发给在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及各类保险金、保障金、赔偿金、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均属家庭收入。被拖欠的工资、失业保险金、养老金亦应计入收入,但连续6个月以上(含本数)未领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工资、失业保险金、养老金,生活确有困难需要救济的,在申请低保时,可按实际收入计算。被拖欠的部分付清后,家庭收入发生变化,依照原计算标准不符合申请低保资格的,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停止发放保障金,退还已发放部分。

2、在职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病退、内退及长期休病假人员,其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3、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他有劳动报酬工作的,其收入无法界定或本人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的,按户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00%计算。

4、对于间断性就业的,能够提供相关收入证明,按照连续6个月的收入平均金额计算家庭收入;不能够提供相关收入证明,视从事职业的情况核定收入。

5、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的计算问题。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保障标准×2)以下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赡养、扶(抚)养费按超过部分除以赡养、扶(抚)养负担人数计算。

赡养、扶(抚)养费=(家庭总收入—当地低保标准×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赡养、扶(抚)养负担人数

6、集体经济股份分红等原则上按当年度分红收入计算,一时核算不清的,按上年度计算。

7、有价证券以及孳息;继承、接受赠与等。

8、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其他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9、因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10、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保健金;

2、见义勇为人员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者,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4、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5、人身伤害赔偿金、抚恤金,丧葬抚恤金;

6、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

7、计划生育奖励金;

8、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

9、低保对象获得的医疗、住房、房屋水电气费的减免、补助;

10、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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