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自7月开始按新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核发低保金(供养金)。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标后,城市低保月平均标准提高7%,农村低保年平均标准提高10%;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12%,分散供养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8%。
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中,城市低保调整的标准为:市内各区(含沈抚新城)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72元提高到505元;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35元提高到465元;其它乡镇城市低保月标准由378元提高到404元。同时,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元确定。
农村低保调整标准为: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县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纯收入2834元提高到3117元;顺城区、东洲区、望花区、新抚区、沈抚新城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纯收入3091元提高到3400元。同时,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调整标准是:集中供养标准由年5468元提高到6124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年4093元提高到4420元。
截至今年3月末,我市有城市低保94782人、农村低保48981人,共有五保对象5591人。目前,各县(区)民政部门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进行重新审核,严把入户核查关。对重新核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按新标准重新核定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立即停止救助;对新申请低保的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将及时纳入救助保障范围,确保在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