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参保的次月以后怀孕。
二、相关政策
1、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项目
1、生育医疗费;2、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3、男职工护理假工资;4、一次性生育补助费;5、计划生育手术费。
2、生育津贴支付有关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生育前原工资标准计发。所得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按照生育津贴标准补齐,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不兼得。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再核减相关费用。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生育前12个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365天×计发天数
生育津贴计发天数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剖宫产、胎吸、产钳助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已婚女职工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60天生育津贴。
3、男职工护理假工资支付有关规定
符合晚婚、晚育政策的男职工享受15天护理假工资。护理假工资计发标准=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65天×15天,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所得工资低于护理假工资的按照护理假工资补齐。工资与护理假工资不兼得。
4、一次性生育补助费支付有关规定
男职工配偶户口在本市、不在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费。男职工配偶参加本溪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一次性生育补助费两者之间,任选其一享受待遇,一经选定后不得更改。一次性生育补助费标准为:正常产900元,剖宫产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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