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6则征地公告信息,涉及银塘镇、经开区、博望镇、花山区中心城区,其中银塘镇征收10.3256公顷,博望镇20公顷,霍里街道16公顷,快看看有你家吗?
附原文内容: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7年第30号)
经开区2017项目用地1、2、3、4地块
2017年10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马鞍山市2017年度第0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7〕999号 ),批准征收马鞍山市雨山区银塘镇(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岱山村、金山社区、卸巷社区集体土地10.3256公顷,用于城镇建设,现将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地块名称: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17年交通运输用地地块1、2017项目用地地块2、地块3、地块4。
二、征收土地位置:(详见征地图)。
三、被征村(组)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马鞍山市雨山区银塘镇(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卸巷社区墩山村民组,岱山村申庄、小庄、李后村民组,金山社区甘东、街道村民组集体农用地9.9597公顷(其中耕地8.155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3659公顷。
四、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到该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岱山村、金山社区、卸巷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搭、翻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调查结果为准。
此方案由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9 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7年第31号)
博望镇2017-28、30号地块
2017年10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马鞍山市2017年度第9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增减挂钩)〔2017〕301号),批准征收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东城村上圭塘村民组,新城村大陶、小陶、伍塘村民组集体土地3.5455公顷,用于城镇建设,现将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地块名称:博望镇2017-28、30号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详见征地图)。
三、被征村(组)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东城村上圭塘村民组,新城村大陶、小陶、伍塘村民组集体土地3.5455公顷,其中农用地3.3849(其中耕地2.93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606公顷。
四、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依据《博望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到该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东城村、新城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搭、翻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调查结果为准。
此方案由此博望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9 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7年第32号)
博望镇2017-11、22、29号地块
2017年10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马鞍山市2017年第7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增减挂钩)〔2017〕300号),批准征收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东城村、新城村集体土地7.0457公顷,用于城镇建设,现将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地块名称:博望镇2017-11、22、29号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详见征地图)。
三、被征村(组)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东城村上圭塘、老庄村民组,新城村天堂、陶圩、石家村民组集体农用地7.0457(其中耕地6.3458公顷)。
四、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依据《博望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到该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东城村、新城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搭、翻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调查结果为准。
此方案由此博望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7年第33号)
博望镇2017-6、9、21号地块
2017年10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马鞍山市2017年第5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增减挂钩)〔2017〕299号),批准征收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西城村、永和村、新城村集体土地8.8856公顷,用于城镇建设,现将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地块名称:博望镇2017-6、9、21号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详见征地图)。
三、被征村(组)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西城村路南村民组,永和村中邰、邰坊村民组,新城村池台、陶圩、石家村民组集体农用地8.8856公顷(其中耕地7.9302公顷)。
四、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依据《博望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到该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西城村、永和村、新城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搭、翻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调查结果为准。
此方案由此博望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9 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7年第34号)
花山区中心城区2016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3
2017年10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马鞍山市度第0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皖政地〔2017〕998号),批准征收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丰收村、江东街道上湖村、塘西街道同意村集体土地5.5547公顷,用于城市建设,现将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地块名称:花山区中心城区2016公共管理与公众服务用地1、2016公共管理与公众服务用地3、2016交通运输用地项目、2016水利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详见征地位置图)。
三、被征村(组)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丰收村前塘、后塘、石桥一队、石桥二队、王村村民组,江东街道上湖村王家甸、前上湖一队、后上湖、濮家庄村民组、上湖村集体,塘西街道同意村四队、十队集体农用地5.5547公顷(其中耕地5.267公顷)。
四、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43号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马政办〔2008〕97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政〔2012〕36号)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5〕74号)等规定办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到该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丰收村、上湖村、同意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搭、翻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调查结果为准。
此方案由花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9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7年第35号)
花山区中心城区2016公共管理二
2017年10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马鞍山市度第0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皖政地〔2017〕997号),批准征收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丰收村、张庄村、霍里村集体土地11.9012公顷,用于城市建设,现将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地块名称:花山区中心城区2016公共管理与公众服务用地二、2016商服用地二(信达南侧)、2016商服用地四。
二、征收土地位置:(详见征地位置图和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被征村(组)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张庄村新门口、观音庵村民组、霍里村石塘村民组集体土地11.9012公顷(其中集体农地用9.312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7027公顷)。
四、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43号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马政办〔2008〕97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政〔2012〕36号)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5〕74号)等规定办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到该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张庄村、霍里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搭、翻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调查结果为准。
此方案由花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