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

2020年长治市退休金上调和企业退休工资标准细则方案

发布时间:2023-09-21 08:26:47

一、调整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

  二、调整标准

  (一)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二)在上述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四)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助)低于2389元的补齐到23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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