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17.加大对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出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违规收取认筹金和房价款、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违规代理销售等违规行为,依法通过警示、约谈、暂停网签、行政处罚等措施,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宣城银监分局、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七、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
18.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住宅用途标准(50元/㎡)收取。对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延期至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对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土壤氡检测,由土地出让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相关费用纳入土地出让成本。优化浪涌保护器设计,避免重复投资,凡符合浪涌保护器质量标准的产品和具有施工安装资质的企业均可进入市场。全面实行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共建共享工程,确保光纤(含同轴电缆)到户,取消开发企业统一交纳的有线电视开户费,由购房户自主选择交纳。(负责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政务中心、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安广网络宣城分公司)
19.优化公共服务事项缴费比例。供水管网建设工程费缴纳时点为:供水进场施工前缴纳50%,竣工验收前缴纳50%。燃气管道建设费缴纳时点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10%,供气进场施工前缴纳50%,竣工验收前缴纳40%。(负责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政务中心、市住建委)
八、附则
20.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各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制定并出台稳定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并报市政府备案。
21.《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打造皖苏浙交汇区域中心城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宣政办〔2014〕38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政办〔2016〕9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政策的通知》(宣政办〔2016〕26号)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一并废止。
22.本意见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23.本意见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施行时间至2018年6月30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