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3628,石河子校区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221号,邮政编码:832000。五家渠校区地址:新疆五家渠市前进东街109号(乌鲁木齐北郊30公里处,距离石河子市150公里),邮政编码:831300。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教发厅〔2020〕2号),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将在近期转设,并同时更名,届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署名也将发生变化。
第三条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是石河子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成立于2002年8月,2004年通过国家教育部审核被批准为独立学院。2020年共有7个普通本科专业招生,计划总数为800人(其中疆外303人),面向新疆、内蒙古、吉林、河南、重庆、四川、甘肃、宁夏招生。
第四条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毕业时颁发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学位证书。
第五条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录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自治区招办确定的录取分数线,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精神,学院成立了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以及讨论、决定招生等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学院招生办公室在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将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招生政策,严守招生纪律,接受社会监督,杜绝一切舞弊行为。石河子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学院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学院不设志愿级差。
第十条学院按照考生志愿录取。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方式: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一条报考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按照《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新生入校后,学院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三条学院2020年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学费标准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护理学、药学、国际经济与贸易10000元/年,汉语言文学9000元/年。住宿费800元/年(6人间)。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收费标准,我院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学院坚持从严治招,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院招生工作。
学院招生办公室电话:0993-2058175(石河子)0994-5809798(五家渠),传真:0993-2058175(石河子),0994-5809798(五家渠)
网址:http://www.shzu.edu.cn/
电子信箱:fgm_cc@shzu.edu.cn
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