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国家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基本情况
学院名称: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国标代码:13562
学院性质: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具有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地址及邮编:
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八家户路528号(建工校区)
邮编:830054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杭州西街272号(城建校区)
邮编:830026
新疆乌鲁木齐市河滩北路863号(建材校区)
邮编:830054
电话:0991-4310021、4319034、4314235
网址:http://www.xjjsxy.net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的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委员会由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就业的日常工作,并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以及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学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工作将在国家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七条学院各专业录取批次、调档比例、专业代码等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考生总分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排序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排序,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排序。
第八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九条 对考生无外语限制,但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条 根据考生填报我院专业志愿的情况,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录取进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专业调整按《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新建职院[2017]6号)执行。
第五章 新生报到
第十二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自动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查究。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报到注册。
第六章 奖助政策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补助,补助项目如下:
(一)国家助学金,最高4300元/学年;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最高3000元/学年;
(三)绿色通道:如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入学时可办理“绿色通道”缓缴学费。
(四)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以上资助项目的基本申请材料:(1)《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随录取通知书寄出);(2)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佐证材料;(3)建档立卡、低保、孤儿、残疾、烈士子女请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符合奖励政策的学生可申请以下奖励:
(一)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四)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1200元/年(一等)、1000元/年(二等)、800元/年(三等)。
第七章 毕业待遇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可在离校前获得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毕业统一发就业报到证,就业实行学校推荐、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取的双向选择就业制度。
第八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
学费:3300元/人·学年;住宿费:600元/人·学年。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由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