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鲁教基字〔2016〕4号
各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7号)要求,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行为,维护招生工作秩序,从起点上促进教育公平,现就做好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
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科学合理划设学区,实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小学一律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初中学校实行对口划片招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招生政策由设区市统筹。
二、推进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方式改革
建立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推进普通高中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实行多元评价等级录取或“分数+等级”的方式进行招生录取。完善优质高中指标生分配办法,分配比例不低于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60%。扩大普通高中招生自主权,逐步实现由高中学校确定录取标准和录取方法,在规定的招生范围、标准和计划内自主录取学生。
三、加大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保障力度
(一)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相对就近的原则,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提前公布学校空余学位、入学条件、入学程序等,接受随迁子女入学申请。确因学位限制无法满足随迁子女入学要求的,要及早告知学生家长并说明原因。随迁子女要求回流出地入学的,流出地要妥善安排。各市要研究制定完成义务教育后随迁子女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政策措施,保障随迁子女平等参加高中阶段考试入学权利。
(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全面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将留守儿童作为控辍保学和教育服务工作的重点对象,确保每一名留守儿童按时入学。
(三)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提高特教学校的招生培养能力,扩大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优先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开展送教上门服务。
(四)优化高中阶段招生结构。建立高中阶段统一招生录取平台,确保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大体相当。承担中职与本科“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的设区市,要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初中毕业生报考。
(五)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入学工作。加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力度,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能力,保障未升入普通高中的初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2016达到60%以上。以市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为主体,精准对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实施定向招生、订单培养。鼓励东部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品牌骨干专业跨市招收西部地区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学生。加大贫困学生资助力度,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免费的高中阶段教育。加强对各学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跟踪管理,准确掌握贫困家庭学生入学情况,确保学生不因贫失学。10月底前各市要将贫困家庭学生的就学情况分别报我厅基础教育处和职业教育处。
四、加强招生入学工作监管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作为促进教育公平的起点和基础,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各学校招生工作及招生工作人员的监管,设立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及时纠正违规招生行为,维护招生工作秩序,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学区、片区招生,不得跨学区、片区招生,不得组织招生入学考试,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未经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超范围招生。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公办学校提报的新生学籍注册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凡是属于未经批准,超出学校招生服务范围,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民办中小学跨市、县(市、区)招生的,应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步,并在新生报到后2周内将招生名单报送生源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我厅将依托山东基础教育信息化平台、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监控,对存在抢拉生源、超范围招生、抢注学籍等违规行为的学校和监管不力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王志刚0531-81676869sdedu_zcj@126.com
朱新峰0531-81916516zhuxf@sdedu.gov.cn
山东省教育厅
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