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现场确认程序及要求。
(1)各确认点须于2017年12月24日下载考生报名数据。
(2)已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按规定时间到指定的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办理资格审查、缴费、照相、信息确认等手续。凡未进行现场确认的考生,其报名一律无效。
(3)考生的准考证号在现场确认时自动生成。考号由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二位为市代码,第三、四位为县(市、区)代码,第五至六位为考生报考的招生专业类别代码,第七至八位为确认点代码,第九至十一位为考生顺序号,有关代码编写见附件1、附件2。
(4)各确认点要按规定程序打印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和数码照片,信息确认表交考生本人校对。考生本人应认真核对报名信息确认表上的所有信息,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不得代签。经考生签名的信息确认表是投档录取及上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各确认点要高度重视校对工作,组织考生认真校对,并妥善保管确认表备查。对因考生不认真校对造成的信息错误、影响投档等后果,完全由考生本人负责。
(5)现场确认结束后,考生在确认点领取或从“山西招生考试网”下载《2018年山西省对口升学考生体格检查表》(贴一寸数码照片),到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并按要求将体检表交回确认点。
(三)报名资格审查。
各确认点负责本确认点考生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各市招生考试部门和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市考生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退役士兵报名资格的审查,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10年退役士兵参加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1〕24号)有关规定,由考生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各市招生考试部门根据县(市、区)民政局的审查意见予以确认,并将《山西省退役士兵参加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生报名资格审查表》交回省招考中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审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各市、各确认点要成立对口升学报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确认点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报名资格审查责任要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开展诚信教育,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考生、群众的监督,确保报名工作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2.各市、各确认点要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责任意识和工作纪律培训,使每一位工作人员都了解政策规定、熟悉操作流程、掌握操作要领。
3.各市、各确认点要严把报名审核关,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审查工作,重点审查考生的学籍、信息情况是否属实,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否合格,报考的招生专业类别、职业技能考试专业群是否对口。审查合格后,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报考资格登记表》中的“报考资格审查意见”栏签字负责,“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严禁“考试移民”,严禁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所有确认点确认合格的考生花名表,必须由学校负责人审核签名,加盖学校公章,上报省招考中心。
对口升学报名数据将与普通高考等其他考试类型的报名数据进行比对,凡同一考生填写了两个报名单位的,由确认点进行核查、落实,出具证明;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将同时取消其对口升学和其他考试资格。
4.严格执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报名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不仅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工作人员参与或帮助、为不具备参加对口升学考试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省招考中心将会同纪检部门,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有关党纪法规,对其所在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息管理与报考费用
(一)信息管理。
各市、各确认点要指定专人对采集的考生信息进行检查校验,加强考生信息管理,确保考生信息完整、准确、安全。未能认真履职造成考生信息泄露或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领导责任。
各确认点、市招生考试部门分别于2017年12月29日、2018年1月3日向市招生考试部门、省招考中心报送考生报名信息光盘(一式四份)、《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报考资格登记表》、《山西省退役士兵参加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生报名资格审查表》、确认合格考生花名表。
各市向省招考中心报送《2018年山西省对口升学考试奖励照顾考生登记表》、《2018年山西省对口升学考试奖励照顾考生花名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5日,逾期不再接收。
(二)报考费用。
报名考务费和专业测试费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对口升学招生报名考试收费的通知》(晋价费〔2003〕372号)的规定,各市须于2018年1月30日前按规定将报名考务费、专业测试费直接汇至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开户行:太原市工行大营盘支行
账 号:0502121809026309973
收款单位: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在现场确认前进行,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党组织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要完整、准确地填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报考资格登记表》的有关栏内。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加盖基层党组织印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各市、各确认点要按照规定,对所有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报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