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新注册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5〕4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激励保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扶持新注册小微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全面实行企业设立“一个窗口”受理,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推进并联审批。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自2015年10月1日起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进一步优化企业审批流程,简化准入程序,降低社会成本和行政成本。(省工商局、省编办、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从事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允许“一址多照”。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场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进入众创空间经营,允许其经营场所“席位注册”。允许创意、设计、软件等领域的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省工商局负责)
三、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加快推进简政放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须由上级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的,其他企业均下放至下级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省工商局负责)
四、加大创业政策支持力度。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运作。设立省级天使投资、科技成果转化、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等引导基金,逐步扩大基金规模,支持民间资本参股设立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对于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和引导基金的投向,由相关主管部门定期形成信息目录,待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成后,推送到省级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通过“信用山东”网站、“小微企业名录信息平台”予以公示。(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落实税收扶持政策。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在落实好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2015年年底延长至2017年年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要求,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强化新注册小微企业的税收风险辅导,帮助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融资担保扶持政策体系。设立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加快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大力发展政府参控股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