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小微企业减免税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和程序及“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按财税[2015]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4行“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含)的,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15行“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含)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实施办法:
(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本月(季)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申报表第23行“本月(季)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26行“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本月(季)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含)的,申报表第23行“本月(季)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27行“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含)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三)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预缴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申报表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2行“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含)的,申报表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13行“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含)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四)核定税额征收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调减定额后,将调整减后的定额填入申报表第17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B类,版)中涉及的相应填报行次及填报说明,原10万元统一修改为20万元。
四、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第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