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小微企业减免税政策:
1.流转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第57号)规定: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施办法:
3.印花税优惠。《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自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15〕2号规定:按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以及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按增值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防洪保安资金,对其他企业减半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的小微企业,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的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6.免收发票工本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一年以后,国家又对此项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予以扩大,受惠面覆盖了所有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