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抓住建设中原经济区和郑州都市区的历史机遇,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平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
3.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推动单位创新发展、增强活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本意见所指事业单位是指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外的事业单位。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事业单位中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规范津贴补贴
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对清理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对发放的津贴补贴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予以取消,对清理时未上报的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予认可。清理规范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组织、编制、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事业单位要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如实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四、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调控
(一)绩效工资总量为市直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后确定的津贴补贴加上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事业发展、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确定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
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放。
(二)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1.无事业收入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核定。
2.有事业收入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1.3倍以内核定。
3.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1.5倍以内核定。
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2倍以内核定。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因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特殊行业岗位及在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事业单位,其绩效工资总量可适当高出一定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