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绩效工资总量首次核定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适时调整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通过按年度核定市直各部门绩效工资总量,逐步将部门间、行业间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绩效工资总量高出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较多的单位,限制其绩效工资总量,特别是对依据政府赋予职能收取规费、管理费以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事业单位,要加大调控力度,限制其过高收入;对绩效工资总量低于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单位,要通过激发其挖掘自身潜力、提高增加事业收入积极性,逐步提高绩效工资水平,使其与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大体相当。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每年根据市直事业单位上年度绩效工资实施情况,并考虑单位人员数量和结构变化、基本工资调整等因素,调整并核定市直各部门下一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再调整。因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任务、单位成建制撤并、大批量招录补充人员或减员、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的,经人社、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调整。
对单位未完成目标任务、绩效考核不好和自筹资金不足的,要降低下一年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五)市直事业单位填报下年度《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各事业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不结转次年使用。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实施绩效工资以后,取消原发放的职务(岗位)津贴、地区津贴、生活补助、保留奖金及增拨事业经费等项目。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设置岗位津贴项目,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具体项目、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单位确定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一般每季度发放一次。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根据单位性质、经费来源不同按7∶3至4∶6掌握。全额拨款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岗位津贴)参考标准执行。开展公益服务等市场经营性业务较强,有较成熟完善的内部分配办法的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可适当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比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可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执行。二者的具体比例按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程序进行核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事业单位可制定具体倾斜办法,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召开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征得多数人同意。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办法。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确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比例,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原则上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3倍以内。对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在促进事业发展、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增长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其绩效工资水平可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后适当高定。
六、相关政策
(一)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市直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按中纪委等部门《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工作人员从离退休的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改按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标准中任职年限根据实际任职时间计算。任职年限有中断的应予以扣除(含任职期间中断工龄、考核及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不确定等次的年限)。因任职年限调整基础性绩效工资的,从任职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下月起调整。
(三)绩效工资实施后,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明确其基本工资的岗位执行。
(五)实施绩效工资以后,扣缴社会保险金方式方法和标准仍按《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基数的意见的通知》(郑政文〔2004〕13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凡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人员,于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后的次月起分别停发其1个月、2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内部分配办法执行。因受党政纪处分,年度考核为不确定等次的人员,比照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的处理办法执行。受刑事处罚的,处罚期间停发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内部分配办法执行。
(七)事业单位中按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统一标准执行,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八)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也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擅自发放津贴、补贴、补助、奖金等。
(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与纪检、组织、编制、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内部分配、绩效工资的资金来源不合法、超过绩效工资总量发放绩效工资或在绩效工资总量之外以其他名义滥发津贴补贴的单位,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属于财政支持的单位,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财政保障经费。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保障渠道,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依据单位经费来源的不同和绩效工资发放水平,采取不同的负担办法。
无事业收入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市财政按照核定的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予以全额保障;有事业收入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市财政按照核定的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予以全额保障,其余部分由单位用事业收入解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市财政按照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和财政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负担。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二)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要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将备案后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结果报财政部门发至银行卡。事业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三)市直事业单位人员发放绩效工资必须分账核算,未实行分账核算、擅自发放绩效工资的按违纪处理。
八、组织实施
(一)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贯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二)实施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在实施过程中,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要统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确保事业单位队伍稳定。
各市(县)、区可根据本辖区实际,参考本意见,本着事业单位与机关大体平衡、事业单位不同行业之间大体协调的原则,抓紧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