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那么宁夏失业保险领取标准有哪些规定,宁夏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有哪些呢?本文为你介绍关于宁夏失业保险的相关信息。
宁夏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 一类地区: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为962元/月。一类地区包括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
2. 二类地区: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为904元/月。二类地区包括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
3. 三类地区固: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为858元/月。二类地区包括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吴忠市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
宁夏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1. 累计缴费满1年的,领取3个月;
2. 累计缴费满2年的,领取6个月;
3. 累计缴费满3年的,领取9个月;
4. 累计缴费满4年的,领取12个月;
5. 累计缴费满5年的,领取14个月;
6. 从第6年起,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7.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宁夏失业保险缴纳标准
1.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
2. 国家机关按照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3. 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