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那么山东失业保险领取标准有哪些规定,山东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有哪些呢?本文为你介绍关于山东失业保险的相关信息。
一、山东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7月1日起调整各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据悉,山东省自2007年至已连续9次提高了失业保险金标准。今年,在综合当前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主要考虑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再次较大幅度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这次调整后,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平均达到每人每月900元,每人每月比原标准平均增加50元。
结合各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山东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档次确定为3个,分别为每人每月950元、900元和850元。其中,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威海执行每月950元标准;枣庄、济宁、泰安、日照、莱芜、临沂执行每月900元标准;德州、聊城、滨州、菏泽执行每月850元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二、山东省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所以您可以去办理失业登记,填写求职要求,按规定领取失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