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中山失业金可以领几个月,中山失业金领取标准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6 11:03:21

社保里的失业保险,是给那些因被辞退或者工作单位破产等原因失业的人的社会救助,但是有的人会发现,前后两次失业,领取的失业金月份不一样,这是怎么回事?原来领取失业保险后缴费年限就停止累计了,重新就业后如果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那么中山失业金可以领几个月呢?中山失业金领取标准有哪些政策规定呢?本文小编整理了关于中山失业金的相关知识,可供参考!

广东中山市人社局发布通知,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又做了新调整,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市人社局决定自5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510元/月的80%进行调整,调整后中山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将提至1208元/月,比目前1048元/月的标准,每月增加了160元。

根据《转发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1823号)的规定,我市从2018年7月起执行省政府公布的二类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结合我市实际,今年内再次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18年7月1日起。

二、调整对象

按规定办理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失业人员。

三、调整办法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2号)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按月计发。按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的90%进行调整,调整后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548元/月。

办理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1份。

2.户口簿正本及户主页、本人页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复印件1份。

4.《就业失业登记证》正本及第2和6页的复印件1份,若属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还需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正本及复印件1份。

5.属于已在本省统筹地区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人要求转回我市继续享受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应当在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提拱上述第(1)、(3)项材料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6.属于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参保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本人需要提供香港、澳门或台湾居民身份证、本人姓名开户的本市中国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复印件及上述第(5)项材料。

7.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未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先到我局社保关系科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再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流程

1、单位申报流程

用人单位在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十五日内在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上申报当月失业人员的情况(含失业人员基本信息、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等)。

2、个人申报流程

(1)失业人员携带所需资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含各种补贴),符合条件的次月发放待遇。

(2)领取待遇期间,失业人员必须每月25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前往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失业保险领取资格认证手续(登记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首次失业保险领取资格认证手续必须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次月起可通过登录市社保局网站或者到自助服务终端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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