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2019年湖北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湖北失业金领取条件和时间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5 21:47:35

记者从湖北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过剩产能企业稳岗补贴支付比例提升至失业保险费总额70%,实施期限暂定为至2020年。《意见》提出,为加大转岗就业和创业扶持力度,我省推出九类补贴,包括职业培训补贴、稳岗补贴、技师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交通补贴。

  其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按规定落实稳岗补贴政策。对去产能过程中涉及的钢铁、煤炭等行业企业,符合稳岗补贴条件的,稳岗补贴支付比例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两年,此前,稳岗补贴最高为50%。

  此外,如分流职工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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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七部门联手安置分流职工稳岗补贴提至七成

  8月5日,记者获悉,近日,湖北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通过三类渠道安置分流过剩产能职工,其中涉及相关补贴达九类。

  支持企业内部分流安置稳岗补贴提至七成

  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业态升级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按规定落实稳岗补贴政策。

  对去产能过程中涉及的钢铁、煤炭等行业企业,符合稳岗补贴条件的,稳岗补贴支付比例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两年。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困难职工可申请内部退养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对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

  企业主体消亡时,应一次性预留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费。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并每年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加大转岗就业和创业扶持力度九类补贴助力改革

  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开展分流职工专场招聘活动,搭建转岗就业平台,促进人岗匹配。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对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技师及高级技师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培训,可按规定给予技师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实行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以及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应制定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目录及实施办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根据服务成效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托底帮扶,并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据介绍,该《意见》主要适用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企业及分流安置职工,实施期限暂定为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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