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函[2015]44号)精神,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对象
9月份以来(含9月份当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均属本次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对象。
二、关于全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调标后的各地具体标准
市本级:924元/人.月;
夷陵区、枝江市:858元/人.月;
宜都市、当阳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770元/人.月。
三、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时间
从9月1日开始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
9月1日至10月10日,市本级失业人员已按原标准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的“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无需到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科更新。
从10月12日开始,市本级对新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统一按新标准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的“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
四、关于9月当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失业保险金调标补差
9月份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金调标后的差额210元/人,于10月份补发到失业人员原领取失业保险金账户。
五、关于9月份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否补发调标差额
9月已一次性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后的差额部分,按政策规定不予补发。
六、关于失业保险金账户已注销人员如何享受调标政策
符合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对象的失业人员,原失业保险金账户已注销的,请及时与当地劳动就业管理局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