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
1.失业保险金审核与支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的失业人员,应按以下原则和程序审核与支付。(1)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出台的《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第八条对此作了调整,将10日内报经办机构备案调整为15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建立失业保险金领取台账,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发给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证件。对审核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也应告知失业人员,并说明原因。(2)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医疗补助金审核与支付:在2011年7月之前,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的通知》(甘劳社发〔2007〕85号)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人每月发给10元医疗补助金包干使用,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出台后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1年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1〕212号),就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审核与支付:(1)《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