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2024年7月1日起秦皇岛降低职工生育保险费率

发布时间:2023-09-16 07:54:35

生育保险(maternity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一般规定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日前,秦皇岛市人社局、秦皇岛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自7月1日起降低职工生育保险费率。

  通知明确,对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参保单位,将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缴费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3%降至0.25%,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将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非财政拨款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8%降至0.5%,参保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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