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宿迁生育津贴怎么领取,宿迁生育津贴领取方式

发布时间:2023-09-21 10:18:23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报销标准

生育费用:

产前检查:补贴标准为800元;

住院分娩费用:

(1)、职工或失业女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的费用,按顺产1800元、剖宫产3200元结算;

(2)、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的费用,按顺产2200元、剖宫产3700元结算。

(3)、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费用,超过上述相应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合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流产引产费用(含并发症、合并症):

(1)、职工或失业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的费用,妊娠2个月内流引产的按300元;

(2)、妊娠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引产的按500元;妊娠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按1800元;

(3)、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按2800元结算。

宿迁生育保险产假待遇和生育津贴标准

计划生育费用:

1、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的费用,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管或输精管结扎或复通的费用,按实际垫付金额结算。

2、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按职工结算标准的50%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报销条件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已办理生育保险的参保人

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2)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5)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6)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8)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9)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报销材料

必需材料:

身份证、乡级以上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费用发票、门(急)诊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医院印章)、出院小结;

选择材料:

异地生育:异地就医申报手续;

职工未就业配偶: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等情况证明;

失业女职工:需提供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金证明。

办理流程

职工、职工未就业配偶或失业女职工在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应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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