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最新消息
8月1日,记者从兰州市有关部门获悉,随着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59549元)的公布,从今年1月1日起,兰州市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发生了变化。即: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977.45元,上限为14887.25元。
缴费基数发生变化下限为2977.45元
缴费基数是根据职工本人的缴费工资确定的。缴费工资是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高于300%以上的部分,按300%缴费基数封顶。
根据省人社厅、省统计局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9549元,较度的54454元增长了5095元。
据此,2017年度兰州市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977.45元即(59549÷12)×60%,上限为14887.25元即(59549÷12)×300%。
三大险种个人缴费比例各有不同
对于职工个人来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五险”中,前三者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后两者是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是不缴费的。目前,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分别为:养老保险为8%,医疗保险为2%,失业保险为0.3%。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8%由个人缴纳,这个比例每个人都是一样的,无论是国企、外企还是私营企业。但是不同的企业、不同的职工,缴费基数却不相同,缴费基数与职工本人的工资收入水平有直接关系。总的来说,工资收入水平高,缴费基数就高。
举例来说,从今年1月1日起,一名企业普通参保职工以最低缴费基数来缴纳,个人每月最低要缴费238.20元(59549÷12×60%×8%),较上一年度最低缴费217.82元(54454÷12×60%×8%),每月多缴20.38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越高,缴费时间越长,个人账户积累随之增加,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金也相应增加。
同时,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为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若按照兰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的缴费计算,今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将由原来的每年10890.8元(54454×20%)调整至11909.8元(59549×20%),每年多缴1019元。
兰州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2017兰州五险一金缴纳比例表:
2017年五险基数核算方法:最低基数=兰州市去年月平均工资60%、最高基数=兰州市去年月平均工资300%;
2017年五险一金缴费比例:
企业:养老保险19%、失业保险1.2%、医疗保险8%、大病补助0.25%、工伤保险0.5%、生育保险0.5%、住房公积金5%-12%;
个人: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0.3%、医疗保险2%、大病补助0.25%、住房公积金5%-12%。
兰州收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对甘肃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做了调整。
其中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10月14日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在10月13日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现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为使省、市中心贷款政策趋于一致,经研究决定,现就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可贷额度规定
在现行规定:“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单身职工50万元,已婚职工60万元。
具体金额按照申请人申请金额和下列限额标准计算:
1.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总额的80%;
2.贷款的月还款本息不得超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的50%;
3.贷款额度不超过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的基础上新增“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
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测算的可贷款额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缴存余额系数×缴存时间系数
(一)缴存余额认定
1.贷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缴存不在同一中心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以合并计算,提前预缴部分不予认可。
2.贷款申请人为已婚的,配偶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贷款申请人为单身,其父、母、子、女任意一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按1万元计算。
(二)缴存余额系数确定
缴存余额系数暂定为18。
(三)缴存时间认定及系数确定
1.缴存时间以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
2.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
6≤缴存时间(月)≤12,缴存时间系数为1;
12<缴存时间(月)≤18,缴存时间系数为1.1;
18<缴存时间(月)≤24,缴存时间系数为1.2;
24<缴存时间(月)≤36,缴存时间系数为1.3;
36<缴存时间(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二、实行“以存定贷”制度
省中心每月根据归集、提取、贷款回收等综合因素,月初制定当月贷款受理、发放计划,各受委托银行、业务受理大厅严格按照受理先后顺序,及时将客户贷款信息录入系统,以确保贷款发放工作的有序开展。省中心按照贷款申请及抵押办结顺序相结合的原则发放贷款。
同城不同中心的缴存职工,优先在其缴存中心办理贷款。
三、调整“商转公”贷款相关规定
继续执行“商转公置业无权证”的政策规定。其他“商转公”贷款业务暂不受理,各受委托银行、业务受理大厅向客户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四、调整部分贷款的购房时限
置业担保及专家教师公寓贷款购房时限由合同(协议)签订2年以内调整为合同(协议)签订1年以内。
兰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可贷额度规定
在现有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不得超过家庭收入计算的可贷额度”的基础上,新增“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
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测算的可贷额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缴存余额系数×缴存时间系数
(一)缴存余额认定
1.借款人与共同申请人不在同一中心的, 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以合并计算。
2.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必须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借款人可允许父、母、子、女任意一人为共同申请人。
3.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二)缴存余额系数确定
缴存余额系数暂定为18。
(三)缴存时间认定及系数确定
1.缴存时间以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
2.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
12个月<缴存时间≤1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1;
18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2;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3;
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二、调整“商转公”贷款相关规定
取消“自然人担保商转公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未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予受理。
完善“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已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按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继续予以受理。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并在3个月内向中心申请贷款,超过3个月的不予受理。
三、房产抵押只能采用“本房抵押”的方式,不再采用“他房抵押”。
四、调整过户后二手房购房时间规定
将过户后二手房贷款购房时间规定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以内调整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年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