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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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发〔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是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人社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政策措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市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和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和人力资源市场监管。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的创业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创业援助制度;负责落实面向城乡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贯彻落实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负责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统筹社会保障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执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执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负责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组织实施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承担全市表彰奖励和评比达标表彰的申报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执行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监测并开展监督检查。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 负责本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队伍建设。
(十三) 指导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人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室)
负责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制定和实施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卫及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访、保密、安全生产、政务信息公开、政务督查及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牵头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门户网站、微信平台等宣传载体信息管理,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工作;统筹协调12345服务热线、应急管理等社会综合事务工作;牵头开展本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统筹做好定点扶贫和乡村振兴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老干部服务、人才和群团工作;负责局党组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牵头开展窗口单位作风建设。
(三)规划财务与政策法规科
负责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信息化和公共服务平台等重大项目建设;统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统筹社会保障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统计和数据管理工作;统筹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各项基金,负责国家和省下拨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工作;牵头编制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预算编制,统筹局系统的预算编制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调查研究和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调整;负责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四)就业促进科(农民工工作办公室)
负责全市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负责落实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的执行和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就业与失业情况的监测,收集、统计、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失业人员的管理和再就业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牵头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扶贫工作。
(五)职业能力建设科(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负责落实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落实技工院校及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政策;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统筹组织和指导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开发工作,贯彻落实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负责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工资福利科)
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指导市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市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管理、考核奖惩、人员调配等政策并指导实施;落实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负责事业单位人员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统计数据审核工作;负责国有企业职工(不含市管干部)、事业单位科员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政审工作。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组织落实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分配收入、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承担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工作;承办部分市管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会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表彰奖励制度,负责全市表彰奖励和评比达标表彰的申报工作。
(七)养老失业保险科
负责执行国家和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政策和标准,统筹管理全市参保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和失业保险相关工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负责牵头落实离退休政策并指导监督;落实征地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政策措施,落实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管理政策,承担备案受理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财务管理、统计等管理规定;组织指导经办机构执行基本养老、失业保险政策;负责养老、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
(八)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组织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工作,管理全市参保单位从业人员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相关工作,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负责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和管理工作;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日常工作。
(九)劳动关系科
负责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开展规范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落实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组织实施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全市人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负责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组织企业劳动用工备案,组织开展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担市属国有企业职工流动工作;组织全市企业薪酬调查工作;负责对企业工资的调控工作;组织实施工资指导线、指导价位和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发布,推动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十)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局机关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的建设,受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五条市人社局行政编制3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1名,其中正科级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10名。
第六条市人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