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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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5 04:07:10

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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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的实施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境)外人员在梧工作期间的监管。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执行养老、工伤保险全区统筹政策,组织实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依法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市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等政策,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吸引留学人员来梧(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审核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表彰奖励、评比达标表彰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全市表彰奖励、评比达标工作及承办相关表彰奖励活动。

(十)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拟定并完善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三)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负责机关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绩效等工作。承担综合性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复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分析评估和改革推进工作;协调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普法教育工作。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建设和政务管理服务工作。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相关事项办理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日常财务、综合统计、信息规划、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等工作。

(四)就业促进科

拟订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指导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境)外人员在梧工作期间 的监管。负责组织实施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

(五)职业能力建设科

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负责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市属技工院校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 ,指导和规范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工作,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组织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组织享受政府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组织实施吸引留学人员来梧(回国)工作、定居和国(境)外机构在国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设置、人员招聘、流动、职务聘任、考核、奖励、惩戒、解聘等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审核事宜,承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承办补充人员计划的核准等人事管理事项并监督实施。

(八)劳动关系科

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贯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执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九)工资福利科

负责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资统计及综合分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和福利政策;落实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调整政策。负责综合管理政府奖励,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相关表彰奖励活动,审核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表彰奖励计划和方案。按规定负责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荣誉和评比达标表彰奖励的推荐工作。

(十)养老失业保险科

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政策,执行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和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贯彻执行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贯彻落实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十一)工伤保险科

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实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和康复管理政策;负责市本级及中直、区直驻梧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及中直、区直驻梧用人单位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农村社会保险科

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制度并负责对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十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贯彻执行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本级基金管理违法案件,督办下级基金管理重大案件查处,承办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配合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四)调解仲裁管理科

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检查、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宣传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管理和培训工作。

(十五)劳动监察与信访科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县(市、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督查、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本级本系统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负责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工作,承担机关接访工作,承担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相关信访任务。

(十六)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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