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考

西安外国语大学2020开学报到时间入学指南考试及转专业军训时间说明

发布时间:2023-09-20 05:37:22

2018年高考在即,高校开学报到时间入学指南考试及转专业军训时间说明尚未公布,以下是往年公布情况,仅供广大考生及家长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西安外国语大学,中文缩略名为:西外大、西外。英文名称:Xi’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英文缩略名为:XISU。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办长安南路437号。互联网域名为:www.xisu.edu.cn。

学校设长安、雁塔、振华和雅荷四个校区,长安校区和雁塔校区为主校区。长安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郭杜教育科技产业开发区文苑南路6号,雁塔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办长安南路437号,振华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振华北路4号,雅荷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一路1号。

第三条 西安外国语大学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五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四)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核拨学校教育经费,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不断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院(部)、学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知识传播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七)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办学理念与教育形式

第九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特色发展为主题,深入开展教育改革与创新,大力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学校综合竞争力,努力把学校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为国家特别是西部地区培养更多具备全球化视野、跨文化沟通能力与国际竞争力的国际化人才。

第十条 学校坚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中外文化交流,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和国际地位。

第十一条 学校以专业外语教育和国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为特色,并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的办学条件,积极调整和增设新的学科。

第十二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师生从事科学研究,推进知识创新,促进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实行主辅修制、双学位制和弹性学制等制度,完善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

(二)审议确定学校的章程、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五)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和做好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大学文化传承创新,推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学校党委会出席人员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外国语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内有关规章制度,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节 校长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管理工作,落实学校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合作与交流,拟定学科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订校内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校内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负责教职工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组织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订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等有关合同;

(七)组织拟订和修订学校章程,章程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八)履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研究和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基本形式。会议由校长主持,参加人员一般有校长、副书记、副校长、总会计师。监察室主任列席,党政办公室负责人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长办公会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校长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总会计师协助校长依法管理学校财经工作,负责保证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行政职能部门,履行相应行政职能。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单位,为教学、科研、管理提供服务支撑。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管理。

第三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部)、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所、中心、实验室等)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部)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学院(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组织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研究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学院(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工作;

(二)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学院(部)管理制度;

(三)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规定或授权,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教学改革,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四)教育和管理本院(部)学生,提出学生奖惩意见;

(五)经校长授权,聘用本院教师及工作人员;依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本院教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推荐本院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学术交流,并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所、中心、实验室等)的职责参照学院(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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