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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国语大学2020开学报到时间入学指南考试及转专业军训时间说明(二)

发布时间:2023-09-20 05:37:22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该委员会根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改革与调整,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制度和措施等;

(三)提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与学术发展相关委员会的提名和组成,审议由上述委员会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学术事项;

(四)评定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评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

(五)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重大项目的立项验收等;

(六)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校科学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七)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八)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九)审议、咨询由校长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确定组成人员和议事规则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包括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学位授予等事务,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和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二)经上级批准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三)批准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

(四)按学科设立或撤销学位分委员会,指导学位分委员会的工作;

(五)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学科评议组人选;

(六)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事宜;

(七)在特殊情况下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八)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

学校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负责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事务,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各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审议、指导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五)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称号等教学奖励;

(六)审定各类教学改革项目及其管理办法;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院(部)和教学科研机构依据学校规定设立相应的学术组织。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规定,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含)以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半数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通过方为有效。学校在学院(部)实行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各种非常设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工作内容和职责等,须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根据其不同性质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该单位或组织的章程运行管理,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对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三)对教学辅助人员实行聘用制度;

(四)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学校规章制度管理和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获得与自身情况相应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获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工资、奖酬金、福利待遇;

(四)获得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

(五)获得与工作业绩相应的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的秩序与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五)履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爱国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服务社会。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和科研人员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时,向学校提出申诉;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校规校纪,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合同约定偿还助学贷款;

(三)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四)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五)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相应规定;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七)适应国家建设需要,按照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就业;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学生开展创新活动,支持其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等活动,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校友和校友会

第五十四条 校友是指学校及其前身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结业生、进修生、各国留学生等以及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聘任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组织成立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友会。

校友会是从事校友联谊合作的群众性团体,是母校与校友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校友会的宗旨:加强学校与社会、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团结、合作与友谊;凭借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宣传学校,继承和发扬学校的优良传统和校风,共同为母校的发展、建设贡献力量。校友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学院(部)、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章 资产、经费与财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政府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投入。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各项: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

(六)社会捐资;

(七)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通过合法途径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八条 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体系,保证学校资产安全。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档案管理机构对学校各类综合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后勤改革,接受学校学生和教职工的监督,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品质,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校训 校名 校徽 校庆日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训为“爱国、勤奋、博学、创新”。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中文校名注册字体为毛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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