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自主招生

2019年辽宁高职单独招生工作事项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1 06:19:32

辽教发〔2015〕26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教育局、省内有关高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积极推进我省高等职业院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加快我省职教体系建设,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2013〕3号)精神,我省将继续开展高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学校范围

1.已列入国家示范(骨干)高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的学校;

2.已确定为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学校;

3.经省教育厅组织的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且评估结论为通过的民办独立设置高职院校;

4.面向艰苦行业和在专业教学上有特殊要求专业的学校;

5.根据我省教育结构调整需求,近三年新组建且需要重点支持的独立设置高等职业学校;

二、申报程序

符合单招试点条件的院校,根据自愿原则,可向省教育厅提交单独招生试点申请,经审核批准的院校,方可开展单独招生试点工作。学校申报时需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供如下材料:

1.开展单独招生的总体方案(包括:必要性、工作目标、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及分专业计划人数、工作措施和保障条件等);

2.需要补充说明的其它支撑材料。

经我厅审核批准后的学校,要将本年度开展单独招生录取工作的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招考办备案。

三、招生对象

符合当年高考报名条件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部分面向艰苦行业或在专业教学上有特殊要求专业的招生对象,经批准可以招收具有同等学力和工作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

四、招生专业

单独招生专业一般应为本校重点建设及特色专业(不包括新增专业);招收在职人员的专业须为艰苦行业或在专业教学上有特殊要求专业。

五、招生计划

招收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应、往届毕业生的学校,单独招生考试计划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规模的30%,且总数不超过1500人。面向艰苦行业和专业教学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单独招生考试计划总数不超过200人。单独招生考试计划纳入各高职学校当年经省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含注册招生计划,有关注册招生试点另文部署),未完成的单独招生考试计划可转入普通招生计划,且在全国统一高考录取时执行。

招收对象为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学生的分专业计划,应分开编制。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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