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自主招生

2019年辽宁高职单独招生工作事项通知(二)

发布时间:2023-09-21 06:19:32
入学后的相关政策

1.学生入学后学习期间,由学校按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学生在学习期满或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者,将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享受高职专科毕业生同等待遇。

2.招收的普通高中学生、中职学校学生和具有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入学后要分开编班、教学。

3.单招考试录取学生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参加国家或省统一考试录取学生的收费标准。

七、有关要求

1.时间安排。3月12日前,我厅受理学校单独招生工作申报材料。3月15日前,我厅向社会公布开展单独招生试点学校名单。3月25日前,各单独招生试点学校向我厅报送开展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实施方案,经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核通过后,报省招考办备案。4月至5月初,各单独招生试点学校开展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5月10日前,各单独招生试点学校到省招考办办理单招录取新生的录取备案手续。

2.考试内容和形式。各试点学校要分别根据普通高中生和中职生各自学习的内容和特点合理确定单招考试的内容及形式。招收普通高中生的考试,可单独组织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综合素质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招收中职生的考试,要以“知识+技能”方式来考核评价考生。

3.加强工作统筹管理。各试点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单招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执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要求,细化单招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在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命题、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试点学校如出现违规招生行为,一经发现,我厅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对其严肃处理。

4.已被单独招生学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和我省统一组织的高职对口升学考试及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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