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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国两会热点提案关于司法改革解读分析

发布时间:2023-09-19 01:49:06

  四项改革稳步推进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四项改革试点在顶层设计的指引下渐次推开,诸多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开始随之破冰。

2018年全国两会提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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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自第一批试点启动至今,试点地区从一项项具体改革举措做起,紧锣密鼓投身于全力落实之中,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前。

众所周知,司法的公正、廉洁和高效,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如果司法人力资源配置不科学,将极大地影响司法质量和效率。

因此,建立和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无疑是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重头戏”。其中,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又是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核心与重点任务。员额制改革是对司法人员利益格局的重新“洗牌”,触动了许多人的“奶酪”,因此它也被广泛视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块最难啃的硬骨头”。

7月12日,上海在全国率先拉开司法体制改革大幕,确定在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二分院及徐汇、闵行、宝山区法院、检察院等8家单位先行试点。

为打破人员混岗、职责模糊的局面,上海率先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将法院工作人员分成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3大类,法官不再以行政级别晋升,而是按专业职务序列管理。

按照中央部署,司法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其中法官检察官员额数不超过中央政法专项编制39%。这意味着原先在一线办案的部分审判员和检察员、部分具有法官检察官身份的行政人员,将要退出员额。

如何才能突破障碍,真正建立起结构合理、分类科学的人员管理制度?要让改革顺利进行,需要进行一些细节设计和考量,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吉林省在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许多检察院、法院领导主动放弃了身份,起到了表率作用。长春市九台区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呼显志作为改革的主持者之一,一方面给院里办案能力不高的“老检察”做思想工作,动员其知难而退,另一方面帮助和鼓励高学历人员、办案能手成为员额内检察官。最终,这个改革者“革”掉了自己的身份,成为一名行政人员。“改革有出才有进,当然也需要有人做出一些牺牲。”呼显志说。

从实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到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再到健全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在强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上作出了大量有益的探索。

责任意味着担当,更意味着使命。司法活动的亲历性,要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但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内部形成了一套行政化的工作机制——像在法院内部,案件办理由庭长、院长层层审批把关,审判委员会通过听办案人汇报的方式集体讨论定案。这种工作机制,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既违背了司法的亲历性规律,无法保证司法公正,也难以追究错案责任。

因此,构建权责对应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制,是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公正司法的必要制度保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广东省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开出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法官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错案如何追责,一目了然。

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也有一套成文的《院庭长审判管理工作职责规定》,要求他们对程序事项进行审核批准,参加合议庭主审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严控超审限案件;至于具体个案,如果必须要进行管理指导,应当通过法官会议等组织化方式进行,并全程留痕。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不断向前推进,法官检察官在这一过程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承担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80%的案件在基层,基层法官检察官案件多、任务重、压力大,但行政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有限,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

如何才能完善职业保障,让法官、检察官活得更体面,“不为五斗米折腰”?

问题倒逼改革。

4月,上海公布入额法官、检察官薪酬调整水平,暂时按高于普通公务员43%的比例安排;青海省则计划将法官、检察官的平均工资提高50%;在深圳,每名法官工资约增长了1500元左右;吉林、湖北等试点地区也将法官、检察官待遇问题提上日程。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与行政区划对应设置,司法人员主要由地方管理,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这种情况下,导致司法权运行受制于地方,执法办案活动易受干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

对此,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建立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司法机关财物的机制,努力形成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经费分配体系,理顺三级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格局,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提供可靠保障。

青海省制定了《青海省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实施方案》,明确健全财政保障机制,根据各地差异,采取“保高托低”方法。分类确定各地经费保障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与正常增长机制,确保经费保障、待遇不低于改革前水平;湖北省则从1月起,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全部实施了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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