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3-09-16 11:18:32
  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
  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 等 人与 (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现推举下列人员为代表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备注
  申请人签名(加盖指模):
  代表人(签名加盖指模):
  代表人权限:
  二○ 年 月 日
  《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七条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时填写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推举的代表人应为三至五名。在申请书中写明各位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2.所有参与并同意推举代表人的劳动者当事人均应在本申请书上签名(加盖指模)。被推举的代表人应当在本申请书上签名(加盖指模)。
  3.本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仲裁委员会,一份由当事人自己留存。
  4.代表人如增加、放弃仲裁请求,承认对方的主张,同意和解,进行调解需征求申请人同意,在推举代表人申请书上予以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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