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事项 | 1.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本确认书的内容保密。 2.当事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3.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证明自己在仲裁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注意:当事人填写详细送达地址资料并签章后,须在开庭之日前(含当日)将本确认书交回或寄回,否则将视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相关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
当事人提供 的送达地址 | 当事人: 送达地址:邮政编码: 收件人:代收人: 电话(办公/住宅/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当事人对 送达地址 的 确 认 | 我已经阅读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在本案仲裁期间,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用人单位须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送达情况 | |
备 注 |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送达确认书》为当事人填写的,用于确认送达地址、明确相关责任等的仲裁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告知事项中应当明确填写本确认书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
2.“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一栏可由当事人或由仲裁工作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进行填写。
3.需由当事人或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已知晓本确认书中有关事项。
4.邮寄送达的时间、接收人等情况在送达情况中注明,后附挂号回执等凭证。
5.当事人拒绝签订本确认书或有特殊情况(如已知某段时间不在送达地址)应在备注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