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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党章党规知识试题库填空题带答案

发布时间:2023-09-20 07:44:30

党章党规便是党内的规矩、是党内的秩序基础。那么小编今天就给大家带来党章党规知识试题库填空题,欢迎阅读。

  21、以邓小平同志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深刻总结我国正反两方面经验,借鉴世界历史经验,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成功开创了。

  22、以江泽民同志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依据新的实践,确立了党的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确立了的改革目标和基本框架,确立了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开创全面改革开放新局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成功把推向二十一世纪。

  23、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24、《党章》规定,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25、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原则。

  26、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27、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

  28、党组织决定讨论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9、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立的统一整体。

  30、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31、党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32、党的基层组织是团结带领群众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的任务的战斗堡垒。

  33、《党章》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34、《党章》规定,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35、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36、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37、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

  38、《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八项义务,同时也享有八项权利。

  39、《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40、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41、实践证明,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只有才能发展中国。

  42、建设,必须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43、加强建设,必须弘扬以爱国主义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

  44、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45、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46、《党章》规定,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47、《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48、《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td。

  49、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50、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二年。

  51、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该的,应当开除党籍。

  52、《党章》强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53、《党章》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5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55、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56、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57、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58、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内外职务。

  59、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原任职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60、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61、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62、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63、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64、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

  65、党员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66、党员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67、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68、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69、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0、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71、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2、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73、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74、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5、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76、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77、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78、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79、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80、通过报刊、书籍发表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1、在论坛、报告会、座谈会上发表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演说、宣言、声明,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82、在信息网络上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3、在公开场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行为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84、组织、参加反党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5、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6、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7、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8、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9、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0、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1、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2、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3、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4、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5、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6、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7、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8、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99、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0、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1、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2、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3、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4、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5、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6、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7、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8、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09、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10、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11、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12、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13、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1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5、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6、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7、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18、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9、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20、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121、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最低处分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22、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3、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4、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5、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26、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127、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8、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12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30、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1、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2、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3、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3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35、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136、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且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37、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38、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规定处理。

  139、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140、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141、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2、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4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44、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146、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47、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8、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9、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0、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1、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152、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3、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4、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55、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56、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57、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58、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59、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60、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61、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62、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63、党组织在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64、“党组织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

  165、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6、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7、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8、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9、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70、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7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72、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7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74、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

  175、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治本。

  176、加强纪律建设,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

  177、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根本方针。

  178、全面从严治党,要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

  179、强调,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等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

  180、强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

  181、强调,从严治党,最根本的就是要使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严格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

  182、强调,作风问题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执政基础。

  183、强调,在作风问题上,起决定作用的是党性,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

  184、强调,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185、强调,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共产主义和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

  186、强调,思想纯洁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纯洁性的根本,道德高尚是领导干部做到清正廉洁的基础。

  187、强调,理想信念坚定,是好干部第一位的标准,是不是好干部首先看这一条。

  188、强调,我们共产党人讲奉献,就要有一颗为党为人民矢志奋斗的心,有了这颗心,就会“痛并快乐着”,再怎么艰苦也是美的,再怎么付出也是甜的,就不会患得患失。这才是符合党和人民要求的大奉献。

  189、强调,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190、强调,全党同志要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191、强调,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192、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立下的军令状。

  193、强调,全党同志对党中央在反腐败斗争上的决心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绩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带来的正能量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的光明前景要有足够自信。

  194、强调,要把严格执行纪律作为重要措施,对那些在为民务实清廉方面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要在教育的基础上视情节依纪依法处理。对那些长期不起作用甚至起副作用的党员,要进行严肃教育或组织处理。对那些风气不正、社会形象不好的机关和单位,要进行必要的组织整顿。

  195、强调,要严格党的纪律,坚持党纪面前党员人人平等,对党内一切消极腐败现象认真查处、严肃执纪,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存在。

  196、强调,要在全党同志特别是高级干部中进一步重申,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党中央的大政方针、搞“独立王国”、自行其是,任何人都不得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胡作非为,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徇私枉法,任何人都不得把司法权力作为私器牟取私利、满足私欲。党纪国法的红线不能逾越。

  197、强调,要在全党开展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

  198、强调,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在各级党组织的全部活动中,都要坚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做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199、强调,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在于培养造就一支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干部队伍。

  200、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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