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政策

东营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23-09-16 23:52:14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那2020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具体哪些优惠呢?

12.减征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教育费附加等“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内容】

自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3.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第98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0〕1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1号)

14.延长残保金缴费申报期

【享受主体】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政策内容】

2020年残保金缴费申报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省内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内申报缴纳残保金。

【政策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1号)

七、文化事业建设费

15.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

八、不动产登记费

16.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

【享受主体】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自2016年12月6日起,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九、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

17.免收小微企业创新药注册费

【享受主体】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15年4月21日起,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申请创新药注册的,免收创新药注册费。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重新发布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20年第75号)

18.免收小微企业创新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

【享受主体】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15年4月21日起,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首次注册费。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

十、港口建设费

19.免征港口建设费

【享受主体】

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2020年第14号)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延长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30号)

十一、专利收费

20.减缴专利收费

【享受主体】

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政策内容】

自7月1日起,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复审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十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21.免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享受主体】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十三、特定人群税收优惠政策

22.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政策内容】

自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

23.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政策内容】

自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O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

24.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

【政策内容】

自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

25.招用重点群体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招用重点群体的企业。

【政策内容】

自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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