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东营小微企业入驻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20 11:07:42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我国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通过对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具体行业特点认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77号)要求,东营市财政局梳理了近期国家和省出台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减免政策,汇编形成《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减免政策指南》,现予发布,供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考。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减免政策指南.docx

附件: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减免政策指南

编写说明: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77号)要求,东营市财政局梳理了近期国家和省出台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减免政策,汇编形成《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减免政策指南》,现予发布,供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考。

一、增值税

1.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内容】

自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3.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取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的纳税人。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5.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二、所得税

6.减征相关主体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内容】

自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7.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内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8.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内容】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三、印花税

9.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0.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享受主体】

六类行业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六类行业纳税人度或2020年申请免税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政策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

11.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出租人,对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

小微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判定。

【政策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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