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政策

嘉兴小微企业补贴政策,嘉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21 12:13:56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2015年,我国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完善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方式,降低中小微企业服务成本,提升中小微企业整体竞争力。经研究决定,以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以下简称服务券)方式,对我市中小微企业购买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给予资金补助。为规范服务补贴券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券是财政资金用于补助中小微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经费在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列支,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其中,省级资金视当年度上级下达实际情况安排,市级资金每年安排一定金额。 

第三条 服务券管理是指对服务券的预算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绩效评价、清算收缴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服务券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中小微企业相关支持政策,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委托嘉兴市企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作为服务券运营单位。市经信局根据当年度中小微企业扶持工作重点和方向确定服务券使用补助范围,指导市平台开展服务券使用管理,监督市平台和服务机构的相关服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服务券的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和资金清算等工作。市平台作为服务券运营实施单位,根据相关约定,做好服务券制作、发放、登记、审核、兑现、结算等工作,做好服务券使用统计分析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服务券补贴对象、服务内容 、补贴额度

第六条 补贴对象。在市本级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成长性好,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信息化和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优先面向“小升规”培育企业、近三年升规企业、创新型小微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型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隐形冠军及培育企业、当年入围“浙江好项目·创新创业大赛”市级决赛企业等市政府或主管部门评价认定和重点培育的企业。企业综合评价D类、“四无”和“低小散”问题企业不予发放。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七条 补贴服务内容。经市经信局认定的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项目,支持企业购买增信服务、企业培育、数字驱动、动能转换、规范建设、营商环境等类别的服务项目。补贴服务内容将每年根据中小微企业的需求进行调整,并在服务券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补贴额度。单个企业年度领取总额不超过5000元。

第三章 服务机构的申请和认定

第九条 服务机构条件。在嘉兴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专业的服务团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服务理念和服务业绩良好,经营规范,诚信守法;专业特色明显,具备专业化服务资质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能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在市平台上注册,或在上海等长三角区域的企业服务平台上注册并集体加入市平台,自愿接受服务券主管部门出台的管理办法、绩效评估和监督办法。

第十条 申请和认定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向市平台提出申请;   

(二)市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等方面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定;

1、续签机构评审:对往期服务机构进行合格性考察,结合历年度服务券完成情况,对往期服务机构服务资格进行专家合议,根据合议结果确定服务机构续签资格。  

2、新签机构评审:依据申报服务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审查评分、专家合议等环节综合评定,推荐相应类别服务机构作为嘉兴市中小微企业新签约服务机构。

3、对长期不开展服务活动,或服务绩效达不到要求的服务机构,管理部门将定期给予整改通知,规定时间内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将予以清退。  

(四)平台每年对服务机构进行评优,并在网站公布。

第四章 服务券使用管理、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应于每年度二月份发布发放服务券通知,明确当年重点支持的服务类别、批次、条件、补贴标准以及发放服务券的对象等,并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完成当年度服务机构的招募评审及协议签订工作。  

第十二条 有服务需求、且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登录市平台的服务券专区申领,市平台应严格审核,及时发放服务券。企业按照申领的先后顺序领取,至当期服务券发完为止;服务券按面值抵扣等额合同款。业领取服务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第十三条企业领取服务券后根据自身需求自行选择购买签约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并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服务券编码、产品编码、服务名称、服务内容、合同金额等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服务协议,向持券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企业通过市平台提交服务满意度评价。企业对服务机构作出满意度评价后,服务机构可通过市平台提出服务券兑付申请。

第十五条签约服务机构凭收取的服务补贴券、服务合同等资料到服务平台申请结算,服务平台组织专家进行申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市经信委,通过后在网上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六条 当年度服务券项目启动后,市平台每季度审核兑现服务初补助资金。服务机构凭创业服务合同、收取的服务券以及收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在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平台申请补助资金。市平台应在每季度末月底前完成对收到的各签约服务机构补贴资料的审核,并在市平台网站和市经信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市平台应在公示结束后14个工作日内兑现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市平台应建立服务券财务管理制度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妥善保管相关原始材料。每年度服务券工作结束后,市平台应及时作好总结工作,并于下年度第一季度向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报送工作总结、相关财务报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服务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专项用于中小微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现服务合同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市平台有权即时取消服务补贴券的发放并报主管部门取消签约服务机构认定,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服务档案。如已发放服务补贴券的,则该券作废,并追缴已兑现的补贴资金。失信行为通报记入相关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于每年4月底前,对市平台上年度服务券资金补助情况进行清算,并收缴结余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可视情会同市经信局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服务机构和市平台的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服务券补助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调研,不断完善服务券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嘉兴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嘉经信中小企〔2016〕126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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