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政策

鹰潭小微企业补贴政策,鹰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21 15:40:05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2015年,我国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

为全面贯彻落实和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定不移推动民营企业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营造民营经济更好发展环境,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作用,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为建设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的鹰潭篇章提供强有力支撑,依据《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发〔2018〕34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增强民营企业竞争力

(一)推进减税降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全面落实有关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纳税人充分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省政府有关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措施,以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关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政策。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二)严格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持续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级各项降费减负政策。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引导行业协会(商会)降低收费标准,一律禁止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公开曝光部分涉企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围绕中介服务、交通、物流、工程建设、行业协会(商会)、金融、进出口、检验检疫检测收费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三)降低要素成本。降低人工成本,落实降低各项社保缴费费率政策,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稳岗补贴或公益性岗位补贴。(市人社局、市医疗保障局牵头负责)降低用电成本,支持园区内企业“打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入市内电力市场化交易及留存电量、丰水期富余电量消纳政策实施范围;通过清理转供电加价、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降低政府性基金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开展小微企业办电零上门、零审批和零收费“三零”服务,取消小微企业内部工程图纸审核及中间检查,简化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审批程序,减免掘路开挖规费,对于小微企业短距离掘路施工,争取实行备案管理,由供电企业直接实施,推动小微用户获得电力接入成本直接降为零。(市发改委、国网鹰潭供电公司牵头负责)降低用气成本,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市住建局、市发改委牵头负责)降低用地成本,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列入市级重点项目,强化项目用地保障;属于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级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竞得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推进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供应;对民营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等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工业企业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利用已取得的存量土地新建厂房和增加容积率,对增加的厂房建筑面积在出让年期内不增收土地出让金。(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

(四)降低物流成本。全面清理向货运车辆收取的各种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和罚款项目,对收费和罚款项目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清单以外的项目一律不许收费和罚款。(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支持民营企业打造一批现代化物流基地,建设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模式的物流信息共享平台。(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牵头负责)按国家相关规定,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二、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五)加强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民营企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对成长型先进制造业企业,丰富合格抵(质)押品种类,合理确定抵(质)押率,在资金供给、贷款利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督促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的生产、建设、销售周期确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改革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提高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在银行考核中的权重,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新增信贷资源重点投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提高小微企业业务的考核分值权重,进一步优化对基层信贷人员的考核激励方式,适当下调利润考核要求。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和降准资金,引导降低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合理控制贷款资产质量,全年努力完成“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支持银行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规定,即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时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鹰潭中心支行、鹰潭银保监分局牵头负责)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条件、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其中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内的贷款部分,鼓励地方财政给予贴息)。(市人社局、人行鹰潭中心支行、鹰潭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支持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挂牌和多渠道融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省级资产证券化奖励资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加大上市工作力度,做大做实全市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深入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落实好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补政策。给予全市在境内沪深交易所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扶持,其中:省级财政奖励500万元,市本级财政奖励1000万元,企业注册地财政奖补(含税收奖励补贴)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500万元;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按照其实际融资的2%由省和市本级两级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企业注册地财政奖补(含税收奖励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原则上不低于省和市本级标准。若财政已给予了成功上市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再给予直接融资奖补政策。(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发行城市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战略性新兴产业、“双创”孵化、配电网建设、社会领域产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专项债券,鼓励社会资本对科技型企业的投入。(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七)加强融资创新服务。联合发起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由市工控公司联合省财投、省工投、南昌欧菲智慧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规模10亿元的江西省物联网产业投资发展基金,促进江西省尤其以鹰潭市的通讯模组、智能终端制造、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及其他新兴产业的发展。(市工控公司、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各级财政共出资5亿元设立鹰潭市工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展融资担保服务,重点服务于小微企业、“双创”、科技、文化、“三农”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增信和风险分担机构,加强与银行等融资机构的合作,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服务力度。(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控公司、各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八)推动解决拖欠民营企业款项问题。开展专项清欠行动,建立工作台账,按要求对拖欠民营企业的应付账款“限时清零”,严重拖欠的要列入失信“黑名单”,严厉惩戒问责,解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严禁发生新的违法违规拖欠。(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拓宽民营经济发展领域

(九)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地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牵头负责)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降低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各类门槛,取消和减少阻碍民间投资进入养老、医疗等领域的附加条件,严禁在政府采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公开招标中,以企业所有制性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众安全等为由,单独对民营企业设置特殊条款。(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牵头负责)推行企业名称和住所申报改革,实施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广小微企业集群登记模式,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果,推进“照后减证”,促进工商注册便利化。(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民营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和运用长效机制,健全企业“红黑名单”制度,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落实国家联合奖惩备忘录的各项工作任务。(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明办、市信息办、人行鹰潭中心支行牵头,市直相关部门配合)

(十)拓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健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常态化机制,召开重点领域引进民间投资推介会,公开发布项目推介清单。(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牵头负责)探索建立激励机制,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等。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等方面的建设运营。(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文广新旅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支持民营资本参股或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市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

(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制定政府采购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预算。各地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预留总额的60%。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和微型民营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和微型企业,采取联合体投标等方式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制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民营企业,可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人行鹰潭中心支行、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项目及时全面向社会发布采购清单和招标结果,开展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打压、歧视民营企业的行为。(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市工信局配合)

(十二)大力培育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支持“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对转型过程中办理土地、设备权属划转,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免收交易手续费。支持“小升规”,小微企业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可由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培育“行业小巨人”和“隐形冠军”企业,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市企业家协会牵头负责)开展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鲁班奖、江西省井冈质量奖等荣誉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培育国际品牌、国内品牌,对认定为国家地理标识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江西老字号”等品牌的民营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或政策扶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应用国际、国家、行业和省地方标准,提高民营企业标准化水平。(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农粮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引导各类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优先投资本土初创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三)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主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的入库工业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年度贡献奖”,并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价值50万元左右的商务车一辆;首次突破100亿元的,由市政府授予“年度突出贡献奖”,并一次性奖励价值100万元左右的商务车一辆;对首次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专业化“小巨人”的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或经国家级行业组织认定为行业领域前十强的工业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十四)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引导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按需对接,破解发展战略、技术创新等方面问题。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省、市项目,通过直接投入、项目资金支持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补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鼓励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对校(院)企合作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在鹰潭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转化或孵化的,经论证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优先给予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五)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市场。支持对外贸易,设立2000万元企业出口退税及出口信用保险垫付资金池,鼓励民营企业到境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经贸活动,为其他人员及货物出入境和通关提供便利化服务。(市商务局、市公安局、鹰潭海关、市工商联牵头负责)组织民营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鼓励企业扩大进口。(市商务局、市工商联牵头负责)

(十六)支持民营企业兼并重组。对民营企业开展跨省、跨境并购后并在我市注册的,所在地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规定给予财税支持。民企500强、上市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并购重组时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注册地政府可在并购成功后给予5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引导市内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对并购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鹰潭银保监分局牵头负责)对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市税务局牵头负责)企业并购重组后,允许合并、分立后的公司同时申请办理公司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用好证监会“小额快速”“分道制”等并购新政,加大并购重组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力度,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市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

四、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大产权保护力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民营企业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依法审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应依法进行必要性审查。加大涉及民营企业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制度的作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得以实现,确保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落实兑现。建立由市工商联、市政法单位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保护企业家权益联系协调机制。本着就近、快捷、经济的原则,依法公正合理裁决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纠纷,方便民营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工商联牵头负责)

(十八)加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建立快速调处机制,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负责)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智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保障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安排,实现全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点全覆盖,建立知识产权诉调对接中心,推进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与诉讼的有效衔接。(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牵头负责)

(十九)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开展民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服务,集中时间和力量妥善处置涉及企业用地、产权及补赔偿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针对民营企业不动产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属于违建且工程质量安全可以保证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主动帮助企业补齐登记材料,无法补办的应明确处置方案。对以往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造成违约毁约的,应当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各区(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五、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全面优化政务服务

(二十)健全政企沟通长效机制。健全党政主要领导定期与民营企业家座谈制度,建立政协委员与民营企业沟通联络机制,多途径、面对面听取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建议,推动形成政企沟通常态化互动机制。(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牵头负责)建立市领导联系帮扶民营企业制度,完善市县领导挂点联系开发区制度,深入开展“入企走访连心”活动,持续推进科技精准帮扶、金融定向帮扶、产业链对接帮扶活动,形成入企走访精准化帮扶机制。(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健全民营企业诉求受理、交办、解决制度,整合企业精准帮扶APP平台、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服务中心、“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等渠道,建立全市统一协调、高效运作的受理民营企业投诉、举报和维权工作体系,形成企业诉求制度化解决机制。鼓励各级开发区设立工商联(总商会)组织。帮助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关心民营企业家成长,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工商联、市企业家协会分工负责)

(二十一)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积极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代表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工商联、青联、妇联等群团组织兼任相关职务。对有突出贡献的民营经济代表授予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授予功勋奖牌。实施民营企业家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加大民营企业家培训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每年选派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家进入国内“双一流”高校培训。(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牵头负责)

六、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充分发挥政策效应

(二十二)加强统筹协调。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民营经济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相关政策,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做好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同志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有关部门要强化规划引领、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各级工商联组织要搭建桥梁、优化服务,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要服务企业发展、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形成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合力。(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政策宣传。对涉及民营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以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专题专栏等方式,加大宣传解读力度,提高民营市场主体对涉企政策的知晓度。(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市司法局、市企业家协会牵头负责)建立市级跨部门中小企业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发布相关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无偿便捷服务。(市工商联、市工信局牵头负责)组织主流媒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多视角宣传报道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凝聚创业创新正能量,让民营企业家成为社会明星。(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市企业家协会牵头负责)

(二十四)加强激励考核。将本意见落实情况作为巡察内容,纳入市委、市政府督查范围,强化评估问效,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对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对落实不力、贻误发展的,严格问责追责。(市纪委监委、市委巡视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趋势的分析研判。(市统计局牵头负责)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组织民营企业对各部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部门绩效考核依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

各区(市)和市有关单位要依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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