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入口:https://www.nm.zsks.cn/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区教育大会精神,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和舆论导向,进一步规范高考成绩使用和相关宣传工作,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责任。考生高考成绩使用和相关宣传工作事关育人导向和社会稳定。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是高考信息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坚决刹住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等不良风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是高考信息管理的责任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加强对考生成绩、录取结果等需要阶段性保密信息的管理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是考生成绩信息发布的主体,只可将考生的成绩信息、名次以及录取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中学不得以任何形式统计、公布各高中学校的升学人数、升学率、升入“双一流”高校及一本高校情况等高考信息,不得以高考成绩对各旗县(市、区)及高中学校进行排名排队,不得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惩局长、校长和教师等。要明确宣传禁令,严禁宣传“高考状元”、“高考录取率”、“一本上线率”、最高最低分、试题难度等内容,更不能为这样的炒作提供任何信息。各级各类学校不得公布、提供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不得在校外或校内摆放、悬挂、张贴关于高考成绩的条幅、宣传板等宣传物品。
三、严查违规行为。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对所属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高中学校的高考成绩使用和相关宣传工作进行监管,督促其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规范做好高考成绩使用相关工作。对于擅自向社会、无关单位和个人公布、提供考生高考成绩和名次的单位、学校和个人,以高考成绩对考生、中学等进行排队的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学校,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于非法提供、出售考生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