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中部分学生学籍信息因身份证号码重复、姓名和身份证号不匹配等原因成为问题学籍。4月21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南省教育厅获悉,该厅要求,力争在2017年7月前全面消化问题学籍存量。
学籍是什麽及有什么作用?这么说吧,它就像身份证,一人一号,终身管用!如果信息弄错了,将来入学会很麻烦的。对于家长来说,在学籍全国统一管理并和户籍脱钩后,过去在学籍流动时的一些费用就免掉了;过去很麻烦的转学,将在很短时间内完成办理。那么海南中小学生学籍怎么查询呢?学籍号如何查询呢?本文小编整理了关于海南学籍查询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海南中小学学籍查询系统入口
海南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网址如下:http://210.37.24.34/
二、海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一)省教育厅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省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二)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市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三)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市、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学校应对学生学籍和相关的纸质统计资料(如新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等)按学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第二章入学与学籍建立
第四条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和居住等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居住区域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应当就读的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时由学校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居住、就业等证明,到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选择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或招生方案办理入学手续。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或招生方案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八条符合入学规定的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九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可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打印学籍卡);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教育厅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采用由教育部统一制订的样表。
第十一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按班级装袋建档,妥善保存。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升级与毕业
第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留级和跳级。
学生确因学力不足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留级的,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学年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留级。同一年级留级最多不超过2次。义务教育阶段一、二、六和九年级不予留级。
如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进行相应学业水平测试,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的,学校同意后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跳级。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留级和跳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完成。
第十五条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第十六条小学毕业班的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其他方面的评价合格的,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发给小学毕业证书。所有小学毕业生均应升入初中就读。初中毕业班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和参加全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成绩,经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合格的,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发给初中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毕业(结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学生,均可参加高中阶段入学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其参加考试的权利。
第四章转学、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转学:
(一)家长工作调动。
(二)家庭住址迁移。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核办流程按相应的管理权限由省教育厅或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转学手续一般应在寒假、暑假期间办理。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但在毕业年级转回户籍地就读以便参加户籍地小学或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学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学籍主管部门可酌情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学生转学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核办流程中涉及的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二十一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纸质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二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第二十三条省属学校、设区的市属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并给学生开具休学证明。一学期内因事、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亦可按上述程序办理休学。
第二十五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审查核准,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的学生由学校按其实际学力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休学和复学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中途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出国就读和回国复学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五章辍学
第三十一条新生无故不到校报到,或在校生无故不到校学习超过一周的视为辍学。
第三十二条学校发现学生辍学后,应及时向学生法定监护人了解情况,并做说服动员工作。说服动员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仍不返校的,学校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进一步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动员返校工作。对仍不返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考核和评价
第三十四条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并将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其他方面的评价实行等级制。
第三十五条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其他方面的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校应将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告知其法定监护人。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其他方面的评价结果对学生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
第七章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学生获奖情况,应全面详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要以说服教育为主,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类。学校不得对受处分的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或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由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后公布,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学校应建立处分学生的申诉和复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相关学校要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这些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解除刑事处罚和收容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市级、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
对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条市级、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四十一条市级、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海南中小学学籍查询相关知识和注意事项
问题学籍处理范围包括,全国学籍系统中学校用户的“学籍注册-问题学籍处理”和“日常管理-学生身份证明材料”功能菜单下存在的待处理数据均纳入问题学籍处理范围。
问题学籍处理办法为,对于“问题学籍处理”功能菜单下的待处理数据,学校应逐一核实问题学籍学生的在校生身份和身份证件情况。对于身份证号重复的,如学生已不在本校,学校可按照“人籍一致”原则执行“删除”操作;如学生在校,学校经核对认为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无误的,学校应执行“佐证”操作;如学生在校,但系统上姓名或身份证号错误,学校应执行“变更”操作。“佐证”和“变更”操作均需上传学生户口簿登记页(或身份证正反两面或户籍部门提供的正在办理居民身份证件号的回执)扫描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分配G开头学籍号的问题学籍学生,即使该生已不在校就读,也只能执行“佐证”操作,此类学生的问题学籍处理完成后,学籍所在学校应告知学生家长及时办理转学等手续转移学籍,确保人籍一致。
对于“学生身份证明材料”功能菜单下的待处理数据,学校应逐一核实学生是否已办理身份证件。已办理身份证件的,学校应及时利用“关键数据变更”功能,变更学生的关键信息;未办理身份证件的,学校应联系学生监护人,督促学生监护人为学生办理身份证件以便及时变更关键信息。逾期仍未办理的,学校可上传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生无身份证情况说明,作为证明材料上传备查。
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要及时利用“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功能对学校处理后的问题学籍进行审核,严格把关。
省教育厅要求,各市县(单位)学籍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全国学籍系统的“统计报表-综合报表-中小学学生问题学籍情况”功能,跟踪督促本辖区内问题学籍处理进度。省教育厅将公布问题学籍处理进度,对各市县自即日起每月的问题学籍减少数量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