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初中借读
办理单位:福州市教育局
事项类别:服务类
许可依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4号)
办理程序:由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借出、借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借出和借入学校同意,并报双方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借读手续。
办理条件:
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学生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要求借读的,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借读:
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
2、在市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6、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具备“三证”材料)到流入地只需短期(一年以内)停留的。
需提交材料:
1、借读申请表(附件7)一式四份
2、新生入学登记表(审核后留复印件)
3、户口簿及复印件
收费标准:免费
收费依据:无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正常情况即办)
办理机构(科室):福州市教育局中等教育处
办理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大道东部办公区B座8楼 公交站点:东部办公区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时间
联系电话:0591-83326421
投诉电话:0591-83356415
备 注:
1、福州四城区(指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初中学生必须在原校就读,不得到其他学校借读。
2. 借读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二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初三下学期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
3、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临时就读学习,借读学生不具有就读学校的正式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