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有优待
1.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
2.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3.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保留。
4.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建立并实行对军人家庭挂光荣牌和重要节日进行走访慰问制度。征集农村家庭独生子女入伍,在服义务兵役期间,父母双方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应优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征集城镇家庭独生子女入伍,在服义务兵役期间,父母双方均无固定工资收入且生活困难的,应优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发展有助力
1.优先选取士官。对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士兵,同等条件下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优先选取士官;对确定为士官培养对象的大学生士兵,优先安排参加与任职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优先安排担任基层分队长、班长、副班长;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士官的,参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标准(2016年初级士官下士工资起点为4150元,中士为5325元)。
2.报考军校。入伍后,文化基础好的高中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当兵第二年可报考各类军事院校。大学在校士兵报考军校,执行普通士兵考学有关政策,年龄放宽1岁(不超过23周岁)。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毕业学员分配计划。
3.保送入学。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的,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保送入军队院校培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
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4.士兵提干。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士兵在部队可以提干,主要条件有: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26周岁,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其中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副班长),或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被评为军事训练标兵;入伍一年半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等等。
5.退役后报考公务员享受优待政策。
(1)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役期间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2)凡在吉林省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退出现役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大学生士兵参加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享受“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相关政策。
(3)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拿出不限专业条件职位一定比例名额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录。
(4)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安排不低于当年招录计划的20%招收大学生退役士兵。
(5)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对符合条件报考事业单位的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笔试初始成绩加5分。
(6)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要全部在退役大学生士兵和转业军官中招录。
(7)参加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在考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立功受奖等次高或者等次相同次数多)者可优先录(聘)用。
6.退役后优先录(聘)用国有企业员工。全省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或聘用人员时,应拿出不低于录(聘)用计划10%的名额招收同等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
7.退役后复学与学历升级优待。
(1)我省高校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士兵,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退役复学时可以调整专业;所学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可以调到相近专业复学,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
(2)大学生士兵应参加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普通高校专科(高职)学生服义务兵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或立功受奖的,服役期满退役后可按照省教育厅吉教学字【2013】4号文件规定申请免试升读本科教育。
(4)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可以参加省属高职院校提前单独招生试点考试,录取时总分增加10分投档,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总分增加20分投档;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8.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用。
9.退役后复职复工。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三)经济有收益
1.大学生退役士兵奖励金。从2016年开始,凡在吉林省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含大学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退役后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政府按照每人16000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奖励金。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每年按照不低于入伍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标准发放,2016年我省入伍的义务兵服役两年可获得51500元(具体数额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数字为准)。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增发优待金,具体标准为: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按照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增发,荣立二等功的按10%增发,荣立三等功的按5%增发,获得多个立功奖项的,按其中最高级别奖项增发优待金。
3.义务兵津贴。按平均水平计算,义务兵按照第1年津贴为每月750元左右,第2年为每月850元左右,2年的总津贴约有19200元。
4.复员费。包括基本复员费和保险(伤亡保险、医疗保险),平均2840元左右。
5.养老保险。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役后,合计有16500元养老保险金存入个人养老账户。
6.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每年约为4500元,2年合计9000元。
7.地方政府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市、县(市)政府发给经济补助。义务兵按照每年4500元计发,士官每多服役1年增加1000元。
8.大学生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按国家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政策,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高中学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一年后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本人申请,按照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标准享受国家教育资助。
综上,我省义务兵服役2年,可获得10万元左右的经济收益(具体标准咨询当地县市区政府征兵办公室),本科大学生义务兵平均可获得15万元左右的经济收益,专业(以学制3年为例)大学生义务兵可获得14万左右的经济收益。
(四)创业有扶持
1.税费减免。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小额担保贷款。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申请5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标准发放贷款。
3.优先入驻青年创业园。具有成熟创业项目的退役士兵,可优先进驻共青团组织的青年创业园创办企业,享受创业园优惠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