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

辽阳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辽阳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6 06:04:54

计划生育政策实行后便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政策,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各个省市补贴政策不同,补贴多少钱也不一样,本文小编为你整理了关于辽阳独生子女补贴的最新政策和补贴新规定。

为做好我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发放工作,根据省政府第141次省长办公会议和省人口计生委等4部门《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口发〔2010〕5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正常运行单位退休职工补助费发放
正常运行单位(含民营企业)要认真执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按时足额发放补助费(标准为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
二、市属关停企业退休职工补助费发放
(一)发放对象及条件
纳入此类发放范围的对象为市属破产、解体清算、长期停产企业的职工及因企业改制等原因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职)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并在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另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现居住地社区出具《独生子女家庭证明》;
3.未曾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
(二)资格确认程序
1.企业认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供全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名单,由市解决独生子女退休补助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确定纳入此类发放范围的市属企业。
2.人员基本情况认定。对属于此类发放范围的企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提供退休人员名单,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进行退休职工子女情况及是否在本单位已领取补助费情况调查,对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统一汇总后,抄送市财政局和市人口计生委审核。
3.独生子女父母身份复核。市人口计生委组织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抄送的名册进行复核审查,审查合格后,进行汇总,抄送市财政局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并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返回原企业主管部门。4.不在此类发放范围内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解决独生子女退休补助费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三)发放标准和方式
2012年1月开始,按照每人每月10元标准,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代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
201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本人退休之月起,按照每月10元标准,兑现拖欠的补助费,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四)资金安排
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资金来源为:
1.原企业改制时有预留资金的,从预留资金中解决;
2.原企业改制时,没有预留资金的,资金暂由财政垫付解决,待资产处置后偿还财政垫付资金;
3.原企业改制时,既没有预留资金,也没有资产的,先由系统内调剂解决,系统内无法调剂解决的,资金由市财力列支。
三、县(市)区属企业退休职工补助费发放
县(市)区属(含以下)企业单位补助费发放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资金由各县(市)区自行解决,2012年6月底前完成发放工作。
四、中省直关停企业退休职工补助费发放
原中省直关停企业职工退休补助费发放工作,按照本方案有关规定,由市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企业、人员资格确认及补助费发放等工作,并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报省。
五、补助费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信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市解决独生子女退休补助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补助费发放工作。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计划生育政策解释、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认定和信息汇总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拨付市属关停企业职工退休补助费资金;每年初将市属关停企业应兑现(含新增人员)退休人员补助费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提供市属关停企业退休人员相关数据信息及2012年后补助费发放工作。
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市直各相关部门:负责企业资格认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及市属关停企业2011年12月31日以前补助费补发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补助费发放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
市信访局:负责做好相关信访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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