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

2019年聊城市新生儿落户政策,聊城市新生儿上户口落户时间和材料

发布时间:2023-09-14 17:52:47

公安机关一直高度重视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工作,先后多次出台意见、规范。2月份,省公安厅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细化了新生儿落户程序。通知下发后,我们迅速全面贯彻落实。

  一是关于落户程序。1周岁以内的新生婴儿,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父母申请、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和结婚证,当场予以办理。超过1周岁且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的婴幼儿,公安派出所应当认真调查核实,无误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以上情况中,持山东省外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人还需提供住院分娩记录或《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地公安机关签发的父母流动人口居住(暂住)证。另外,对不能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需提交亲子鉴定、住院分娩记录等材料,公安机关对其怀孕、生产过程调查核实后上报审批。对一些特殊情况,公安机关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办理。比如,新生儿父母户籍地不在一处的情况,通知规定新生儿落户可以随父或随母;对父母双亡、失踪、出国(境)定居、服兵役或属在校学生的,通知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先调查核实,将核实材料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新生儿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落户。

  二是关于调查核实工作。我们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时,将联网核查《出生医学证明》真伪,查验其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等证件信息的一致性。对父母双方分别立户的,将通过查验户籍证明、检索人口信息系统等途径,准确掌握父母双方户籍登记情况,对存在疑问的要跟进调查处理。对发现的可疑《出生医学证明》将暂予扣留,并按规定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或发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关核查。对发现确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和持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的,我们将依法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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