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那么辽宁省高温补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辽宁高温补贴时间是什么时候开始?本文为你整理了一些关于辽宁高温不同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高温津贴
在2012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具体的高温补贴制度。《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高温补贴标准也因地而异,具体由各省根据实际确定。
目前,全国各地将陆续进入高温季节,一些地将出现高温天气,在高温天气中,不少在户外或者长期在高温环境中工作的务工人员离有国家规定的高温补贴。那么对于已经到来的2016年夏季,2016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如何呢?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2016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二、辽宁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辽宁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每天分别为6元、8元、10元、12元,最高每月372
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已自行制定高温岗位补贴低于本规定标准的,应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高温津贴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降低或扣减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此外,对从事室内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以本通知月支付标准为计算基数,按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实际天数发放高温津贴。同时,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在温度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三、高温补贴时间
辽宁省高温补贴发放时间:6月份至9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