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那么福建省高温补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福建高温补贴时间是什么时候开始?本文为你整理了一些关于福建高温不同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福建省从5月1日起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调整后的标准为:
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
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
发放时间为:
5-9月份。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此次文件与2013年的通知相比,调整了两项内容:一是调整计发方式,二是调整发放标准。
调整计发方式
原高温津贴标准计发方式为:5-9月份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高温津贴。
新规定调整为: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6-9月可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
整发放标准
原高温津贴标准为:5-9月按20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9.2元/天计发。
新规定调整为: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
【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高温津贴 劳动者的维权途径有二】
①申请仲裁。依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条规定,因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等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而高温津贴涉及劳动保护以及劳动报酬。
②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0条,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通知》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津贴属于违反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权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