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安徽残疾人补助政策及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3 09:29:54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补助政策内蒙古残疾人补助 西藏残疾人补助 甘肃残疾人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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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残疾人补助 山西残疾人补助 吉林残疾人补助 宁夏残疾人补助
海南残疾人补助 江西残疾人补助 辽宁残疾人补助 重庆残疾人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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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残疾人补助 上海残疾人补助 北京残疾人补助 安徽残疾人补助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切实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制,鼓励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省政府《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及《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现就强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由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缴纳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二、保障金主要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由各级财政分级管理。

市、县代省级征收的保障金,按规定程序将60%划入本级国库,40%缴入省级国库。市、县代省年审的用人单位交纳的保障金由省地税直属分局征收,按规定程序将40%缴入省级国库,60%划入市、县国库。

三、保障金的使用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分级征收、分级管理、统筹使用;

(三)促进就业;

(四)专款专用。

四、保障金补助的项目主要有:残疾人职业培训;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自主创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就业实训基地建设;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贫困残疾大学生救助、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为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康复项目、贫困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金补贴以及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批准的其他支出等。

五、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分配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省残联下达的残疾人就业目标工作任务、免费职业培训计划、各地就业基地建设情况、残疾人就业率、贫困残疾大学生入学情况、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情况、地方财政困难程度以及经省财政、残联共同批准同意的其他因素。省对市县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扶持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补助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建设、贫困残疾大学生救助及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财政、残联批准的其他支出。

省补助资金实行指标按计划下达、重点项目跟踪问效、年底全面考核评价。

六、保障金的支出使用管理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持《残疾人证》的人员都可参加具有培训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可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

持《残疾人证》的人员参加培训时,培训机构可按培训的项目、工种、级别等收取一部分费用或提供免费培训。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已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绿色证书》的人数给予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只能按符合规定的每位残疾人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职业培训人员名单、培训人员基本情况、培训专业名称、《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职业资格证书》或《绿色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对于介绍就业的要同时附求职登记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培训单位按照培训取得证书的人数向所在地残联、财政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残联初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支出。

培训费用支出是保障金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保障金的支出预算中要占有一定的比例,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助标准。

(二)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补贴

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补贴主要包括:对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组织残疾人劳务输出、个体经营者创业的补贴,公益性岗位开发,配备残协专职委员的补贴,为安置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就业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进行的补贴。

对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组织残疾人劳务输出等经费补贴,由扶持从业或劳务输出机构向同级残联、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每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申请报告应附:就业人员名单、就业者《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有关资料经残联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支出。

对个体经营给予适当补贴。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可向所在地的残联、财政部门申请自主创业补贴,每位残疾人只能享受一次自主创业补贴。申请个体经营补贴资金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求职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经残联审核并提出补助意见,再报同级财政审核后支出。

对进行公益性岗位开发,配备残协专职委员的,由社居委向所在地残联、财政申请补贴。残协专职委员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任职文件、《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等证件的复印件,经残联审核并提出意见,再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支出。

省、市对所属市、县安排残疾人组织起来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发放工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良好平台的就业实训基地给予适当的补助。就业实训基地可向当地残联、财政部门申请补助或通过所在地残联、财政部门向省(市)残联、省财政部门申请补助。就业实训基地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基地基本情况、《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置残疾人名单、《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和基本保险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经省残联审核提出意见,再由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补助指标追加有关市、县财政部门。

(三)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的主要项目有: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残疾人就业宣传、调研经费;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维护和管理经费;组织实施残疾人劳动就业,征收保障金的工作经费等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助标准,列入部门基金预算管理。

(四)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与从业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发放工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及残疾人就业先进典型予以奖励;对在安置残疾人就业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残联就业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材料由所在地残联、财政部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自行组织实施。对省级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残联和财政部门共同上报有关资料并提出意见,经省残联、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支出

中央及省有关部门规定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支出。主要有:贫困残疾大学生救助支出、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经费、补贴为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康复项目经费、补贴贫困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金经费等。

贫困残疾大学生救助支出。救助贫困残疾大学生,实行入学(或毕业)一次性救助和学年救助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新入学(或毕业)一次性救助资金由省和设区的市各负担一半;学年救助资金由省级全额负担。具体申报程序和救助具体标准按照《安徽省救助贫困残疾大学生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03〕48号)规定办理执行。

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经费、残疾人就业服务康复项目经费等可根据支出的内容和性质给予适当补贴。按项目经费或人员补助经费的管理方式,由残联提出意见,并附相关的分配资料等原始依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支出。

按照劳动部、财政部、中残联《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4号文件)精神,保障金有结余的地方还可以用于适当补贴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

各市县可依照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支出及相关项目的补助标准。

七、保障金的预算与决算管理

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各级残联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和保障金的支出范围标准,编制保障金支出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残联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资金补助和管理办法。

各级残联在每年年终要认真做好保障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同级财政和上级残联报送上年度保障金使用决算。保障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八、保障金的考核与监督检查

各级残联要定期向上级残联、财政部门报告保障金管理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的征收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省残联和财政部门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保障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的检查,如发现有挤占、挪用保障金等严重违规情况的,应及时纠正,追缴被挤占、挪用保障金,上级残联、财政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扣减其补助经费或取消其享受上级补助经费资格,同时取消该残联本年度的综合目标考核评优资格。培训机构、劳务输出机构及就业服务机构如有虚报、冒领、重复领取补贴行为的,同级或上级残联和财政部门应追回已经补助的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再次违规的则取消其申报补助资金的资格。对涉及到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知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负责解释和修订。各地财政、残联可依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残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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