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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乡村医生政策,天津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退休工资最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19 09:12:03

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那么2018年最新天津乡村医生有哪些扶持政策呢?本文小编带你一起了解关于2018年天津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退休工资最新政策,仅供参考!

天津市乡村医生年满60岁享养老补助政策何时落实?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回复:

为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 知》(津政办发〔2015〕56号),进一步完善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补偿保障政策。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其养老待遇。

针对老年乡村医生问题,市卫生计生委分别组织涉农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同志讨论会和相关委办局讨论会,草拟了相关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召集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在对方案进行修改后已报请市政府研究,目前,具体措施正在研究推进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例》规定的,拟申请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变更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的医疗服务。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应与登记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地点相符。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辖区内乡村医生的执业注册工作,并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进行全面考核。

第五条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申请到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依照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进行执业注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六条 《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根据本市实际需求,允许具有大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经过全市统一组织考试,合格者可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第七条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相关学历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四)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五)身体健康的相关证明;

(六)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八条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交回原发证部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当事人应于15日内在当地政府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三章执业再注册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申请执业再注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原注册执业期间,遵守执业规则,履行乡村医生职责;

(二)经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与考核合格;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的,因有一技之长或特殊需要,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注册一次。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申请执业再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三)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一次培训合格记录和每两年一次考核合格记录;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五)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继续聘用证明;

(六)身体健康的相关证明;

(七)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十四条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再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再注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变更注册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注册地点,应当到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属于原注册的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的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不属于原注册的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的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填写《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第十七条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乡村医生,应当向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注册的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三)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一次培训合格记录和每两年一次考核合格记录;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五)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六)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十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乡村医生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过程中,在未完成新的变更执业地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五章注销与撤销

 第二十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原注册的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原注册的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发证机关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 出现第二十条中(二)、(四)、(五)款情形的人员,重新申请乡村医生执业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且应当接受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培训3至6个月,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的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撤销的。

第二十三条被注销或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撤销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五条区、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与撤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或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村民公告,汇总后,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卫生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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