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规定
1、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1.7%,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2、缴纳残保金原因: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3、残疾人就业规定: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4、缴纳残保金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说明】
①单位年底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单位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6个月以上),与计税工资人数一致。
②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是指经残联劳动服务机构确认的残疾人数。
③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④职工工资总额为应发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及五险、一金。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新政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行政区域内安排对象不足的,经当地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可按实有残疾人数量降低就业比例,缴纳标准为:(单位上年底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应安排比例数-在岗残疾人职工人数)×上年度当地年平均职工工资。该费用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各省可另行规定征收机关。缴纳办法可按月缴纳,也可由各地征收机关另有规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处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常见问题解答
一、持有医学精神鉴定书、工伤证和伤残军人证的职工,是否计入已安置残疾人比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定义,残疾人是指符合国务院制定残疾标准,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它残疾的人。由于持有医学精神鉴定书和工伤证、伤残军人证的职工,这些伤残证明与评残标准不同,所以可以准确界定在职残疾职工的唯一权威证明,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但此类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残联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待获认资格后,可计入已安置残疾人比例。
二、只有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即可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类公司同样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此也必须承担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法律责任,年审时可按照实有人数计缴。
三、年审时已离岗的上年度在岗残疾职工,如何认定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
【答】:只要参加年审单位能够提供该残疾职工的有效《残疾人证》原件、合法《劳动合同》、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明细》等证明材料,即可计入上年度安置残疾职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