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近日,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有所调整。
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该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缴费计算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